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8201.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65790.9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138201.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应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反诉被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返利325498.85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36元,由被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17元,由反诉原告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反诉被告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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