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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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821民初215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 原告:***,女,汉族,住***。 原告:***,女,汉族,住***。 原告:***,男,汉族,住***。 原告:***,男,汉族,住***。 原告:***,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郝琳,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常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正,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本院,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人郝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运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给六原告赔偿因六原告亲属朱引发死亡的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金、交通费等共计约64万余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支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6日22时35分许,被告***驾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型轿车沿东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合欢花园西门口时,将前方同方向刘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行人朱引发相撞,造刘丹受伤、朱引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丹、朱引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引发经临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城镇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给六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法律规定,三被告理应予以赔付。故诉请法院,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对该案件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无争议,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我之间也没有产生借用关系,只是放在丈母家中,故跟***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没有连带责任。且原告在住院期间我还垫付医疗费2万元。 被告平安运城公司辩称:我司只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和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车辆,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付。 被告***未答辩、未出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88147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518121元 被告***在***赔偿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丰收 代理审判员梁菲妮 人民陪审员薛伟霞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格羽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