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76185元,并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766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766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3228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761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2元,由被告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86元,由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