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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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京唐度餐饮有限公司 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19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04086.62元,并以8311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98元,由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122元,***负担6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8元,由江苏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460元,***负担65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