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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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2107.57元并支付利、罚息、复利(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274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地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