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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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巴洛克文具用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926.3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为163494.42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巴洛克文具用品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9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