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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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2883.95元,被告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负担242元,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四川思迈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