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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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赵茜、***、***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总金额以338753.80元为限,期限一年; 二、采取第一项保全措施后,所冻结存款总额不足338753.80元的,再对被申请人***、赵茜的位于梓潼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梓潼县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三、采取第一、二项保全措施后,保全财产价值仍不足338753.80元的,最后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牌照为川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及牌照为川B×××××的陕汽牌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四、对登记在担保人赵斌(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7××××××××)名下的牌照为川B×××××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四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价值以不超过338753.80元为限。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14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