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赵茜、***、***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总金额以338753.80元为限,期限一年;

二、采取第一项保全措施后,所冻结存款总额不足338753.80元的,再对被申请人***、赵茜的位于梓潼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梓潼县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三、采取第一、二项保全措施后,保全财产价值仍不足338753.80元的,最后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牌照为川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及牌照为川B×××××的陕汽牌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四、对登记在担保人赵斌(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7××××××××)名下的牌照为川B×××××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四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价值以不超过338753.80元为限。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14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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