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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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7,398.5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28,998.48元(含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其中已支付10,000元,下应实支118,998.4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负担。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587.13元,均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其中鉴定费2,000元已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预交,无需再付;检查费587.13元在鉴定中是由原告***预付,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58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