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2020)川1621执5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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