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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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83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伟,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登记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春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珊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