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岷江电解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岷江电解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兴门窗装饰部支付工程款195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新兴门窗装饰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4.00元,由四川电解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