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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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杨氏(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46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铭,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维,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杨氏(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芳。 被告: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优先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润生。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成都杨氏(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登琼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星竹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