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润禾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千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2321号

原告:上海千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惊尘,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蓉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市润禾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

原告上海千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景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润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上海千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千笙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龚桂莲

审判员王瑜

审判员霍萍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明铭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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