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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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纲、刘星宇为被告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其中原告**纲持有被告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为20.11205%、原告刘星宇持有被告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为20.11205%,由本诉第三人焦新庆退还代持原告**纲、刘星宇的股权各20.11205%; 二、被告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纲、刘星宇办理相应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本诉第三人焦新庆、张文、李红琼、马莉、汤平、付向东、何海亮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合计582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