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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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1814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限期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由原告***退还被告***、***抵押用的红色奔奔小汽车一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元,由原告***承担444.5元,被告***、***承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