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资款1153900元并支付垫资款的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153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