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闽0981执1949号

刘泽昌:

你与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981刑初2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被告人刘泽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特此通知。

福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联系人:彭跃华联系电话:180××××2688

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

福安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闽0981执1949号

刘泽昌: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的与刘泽昌罚金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福安市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彭跃华联系电话:180××××2688

本院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邮编:35500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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