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
福建省华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华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2804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被告福建省华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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