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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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均以5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2元,减半收取计3886元,由***、***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