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汇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汇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505524.39元及利息(利息以50552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4500元,汇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64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9000元,汇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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