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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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神木野生酸枣加工有限公司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利息按照月利率8.3375‰计算;2020年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逾期月利率12.50625‰计算;已经给付的17.87元利息,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河北神木野生酸枣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元,减半收取3150.5元,保全费2187元,共计53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