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创银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河北坦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世通物资有限公司 石家庄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坦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代偿款2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坦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8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负担1554元,被告河北坦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