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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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6818.93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5383.26元,2019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