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凯创机械有限公司 曲阜市铸造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北凯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曲阜市铸造材料厂支付货款339853.5元。 二、限被告湖北凯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曲阜市铸造材料厂支付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被告凯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