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正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 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 武汉铁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艺嘉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铁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91,22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铁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原告武汉铁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铁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负担1,040元;鉴定费8,2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铁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7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负担5,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