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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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民币3,84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