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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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由原告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金额524.5790万元,并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丹江口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524.5790万元承担反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并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担保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1元,减半收取计24260.5元,由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