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郝存宝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被告***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