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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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截至2018年5月15日合计为819504.45元(2018年5月16日以后的罚息以利息635571.0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直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6元,减半收取为5998元,由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