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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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依据,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二被告负担,故此款由二被告在履行上项义务时加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