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005.64元、误工费8938.93元、交通费167元、合计13111.57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52.54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5.25元;

二、原告***的剩余损失953.78元,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2291.76元,原告需返还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1337.98元;

以上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鉴定费700元,合计诉讼费928元,由原告***负担23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664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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