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甬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标有上述企业名称的库存侵权产品包装; 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甬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62元(已预交),被告宁波市海曙华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甬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