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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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219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康,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辉,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弘旭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宁波弘旭科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曹星晨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