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219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康,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辉,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弘旭科达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宁波弘旭科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曹星晨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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