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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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599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霖,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5日。 开庭时间:2020年6月19日。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诉讼请求:1、判决***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18415.2元,利息2069.67元(利息包括违约金和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支付基础律师代理费1600元;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8日,***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并签订了相关的领用合约,合约约定:该卡年利率18%,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若未依约偿还其易系列卡产品账款造成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损失,宁明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易系列卡产品的使用,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承担。经审批,宁明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11月29日向***发放授信额度为12万元的易臻宝信用卡,卡号为62×××37。***于2017年12月7日激活并使用。***已逾期多期,已构成违约,故宁明农村商业银行有权主张***支付基础律师费,并保留继续主张风险律师费的权利。 ***未提交答辩意见。 查明事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围绕诉请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2017年10月18日,***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易臻宝信用卡,同日,***在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使用须知上签名。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第十三条易系列卡产品按广西农合机构对外公告的收费标准按月计收相关费用。持卡人如在最后还款日前归还金额大于等于最小还款额的,无须支付违约金;还款金额小于最小还款额的,需按最小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易系列卡产品的最小还款额为消费的0.01%+预借现金的0.01%+其他的100%。第十四条乙方同意缴付易系列产品发生的全部欠款及各种费用、利息,费用收取和利息计算按照甲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如违约金等)、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第二十一条乙方若未依约偿还其易系列产品账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易系列产品的使用,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2017年11月29日,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向***发放卡号为62×××37易臻宝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同年12月7日,***激活并使用该卡。截至2020年5月20日,***尚欠宁明农村商业银行易臻宝信用卡本金118367.84元、利息(含违约金、手续费) 688.06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宁明农村商业银行与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代理合同》,并向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支付本案基础律师代理费1600元。 本院意见:银行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作为该卡的使用条件,持卡人使用该卡里面的金额后,必须按时偿还。***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易臻宝信用卡时,其在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使用须知签名表示已理解易臻宝信用卡领用合约、使用须知的内容,也就是说宁明农村商业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作为持卡人应该知道,使用该卡后如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偿还使用的金额,需按合约里面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宁明农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中,***使用易臻宝信用卡后,未能按照合约约定的时间偿还使用的金额,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约约定,宁明农村商业银行有权要求***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费用。由于***逾期还款,导致宁明农村商业银行为了诉讼而支出律师代理费,根据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约定,该费用应由***负担。综上所述,宁明农村商业银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臻宝信用卡本金118367.84元及利息(含违约金、手续费)688.0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易臻宝信用卡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易臻宝信用卡本金118367.84元为基数,按照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使用须知约定的利率等费用计算);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律师代理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501元,由被告***负担2501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