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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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桂1002司救执7号 救助申请人:韦明烟,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 救助申请人:岑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岑啦啦,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岑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岑涛,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岑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韦乜票,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岑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 救助申请人韦明烟等以其在与王盛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韦明烟等称:其与王盛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其从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367012元、受理费3829元及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尚未支付。现因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韦明烟等与王盛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桂1002执647号,申请标的36701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韦明烟等生活确有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救助申请人韦明烟等生活确有困难,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及司法救助金,将给与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韦明烟等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