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102民初163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原告提交的部分支付凭证不是案涉的借款。出具借据后,被告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借款60000元,且被告愿意偿还尚欠的借款6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陆续以资金周转困难等事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2019年1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10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0日。”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在出具借据后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借款60000元的事实。同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变更后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转账凭证证实,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变更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悦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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