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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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中硕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受损等经济损失150351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7元,鉴定费用4000元,合计7757元(原告已预交1879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657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