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102民初9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能相互佐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日利率万4,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息。”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故双方由此涉诉。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并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利率为0.0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悦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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