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7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4716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