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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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4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4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支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217.6元; 四、***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652.42元。 如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9元,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