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林贵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龙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林贵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龙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材料款2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贵和公司清偿尚欠材料款220000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龙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3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租赁费1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常建公司清偿尚欠租赁费13000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南宁市龙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86元,由被告上林贵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90元,由被告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6元。保全费2449元,由被告上林贵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2元,被告浙江常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