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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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1026民初955号 原告:翟焕文(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原告翟焕文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焕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焕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本金5,737元,利息6,884元,共计人民币12,6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几年前,原告为被告家安装门窗,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7,237元,后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均于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认欠款事实,承诺于2019年农历六月初八前偿还欠款,并约定如逾期不还自愿按月息10%计算。超过还款期限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237元。后因被告答应还钱,原告便答应了撤诉。后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原告汇款1,500元,尚欠原告5,73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逐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翟焕文房间门、楼顶门及楼梯扶手货款、安装费用共5,200元,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00元,两项合计5,400元; 二、被告***自愿定于2020年9月26日前向原告翟焕文支付2,700元,2020年10月26日前向原告翟焕文支付2,700元; 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