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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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时一并将案件受理费900元支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与本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