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1民初6764号 原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自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呈批表确定的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 本案按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继业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人民陪审员李彩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思瑶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