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5月6日的借款本金180792.86元、利息3524.26元、罚息93.65元、复利54.01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180792.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借款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利息352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渝2018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751159号)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计1969元、保全费1430元,合计33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