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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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33民初390号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XH69P,住***。 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