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33民初390号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XH69P,住***。

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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