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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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9万元;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给付2016年8月18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给付2017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20元,减半收取计144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