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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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肇源县城北街盛世华庭7号楼11门商服,不动产证号:黑(2017)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005385号。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等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