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以上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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